近日,宜昌高新区一小区内一电动自行车车棚发生火灾,25分钟内烧毁12辆电动自行车。关于小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引发关注。
经过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进行分析,造成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一些小区住户为了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大堂、走道内、安全出口等位置,导致火灾发生无法及时疏散,酿成惨剧。
二、电动自行车车主飞线充电。小区业主为方便将电线拉到楼下充电,但往往容易因插线板没有选对功率,造成过载,引发漏电甚至造成火灾殃及邻居。
三、电动自行车棚安全设施不到位。小区电动自行车车棚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应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但实际上存在停放秩序混乱、堆放杂物,未配置消防器材的情况,导致在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控制火情。
四、电动自行车本身质量问题。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为节约成本,采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制造电动自行车,造成生产质量不合格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甚至是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使得电动自行车因质量发生火灾。
对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之后造成的损失,其责任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在错误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2020年4月29日, 郑州市某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着火,过火面积5平方米。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04月29日,起火部位为某小区物业办公楼北侧20米的孙某的电动自行车,经火灾现场勘查和监控视频查看,共计2辆电动自行车烧毁;1辆小轿车西北侧副驾驶轮胎及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和车辆内部分被烧毁;1辆电动三轮垃圾车右部被烧毁。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遗留火种等引起的火灾,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根据火灾认定书中记载: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而孙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以及实际用电人,应具有高度的规范用电义务及注意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起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发生后,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对小区业主的财产损失存在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有电动自行车车主孙某和物业管理人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其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请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例如:2022年3月5日,杨某向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22年8月1日,杨某停放在昆明市某小区的电动车发生火灾。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调查认定书认定:2022年7月26日3时50分许,昆明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杨某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蔓延扩大成灾。此次事故可排除放火、小孩玩火、吸烟、敬神祭祖、燃放烟花爆竹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蓄电池故障(热失控)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还查明,现场勘验发现起火电动自行车未充电,车身线路未见非陈旧性的电熔痕,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电池附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杨某在正常使用并停放案涉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该电动车给使用人造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因此法院判决该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该电动车经营部承担全部责任。
如何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
作为消费者应做到:
1.从正规渠道购买通过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要自行改装、更换电动自行车配件;
2.使用正规充电器材对电池进行充电,以避免充电电压不匹配导致灾害发生;
3.对于电池出现鼓包、漏液、发热的要及时更换,避免灾害的发生。
作为物业管理者:
1.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2.规范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采用不燃或者阻燃材料建设车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安装定时充电、断电装置,室外充电桩,须与其它建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相邻一侧居住建筑外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室内充电桩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与其他区域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防火分隔。
作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1生产者要严格原材料采购管理,不得购进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认证标识的产品。
2.销售者对电动自行车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要求: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1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