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的医患纠纷案,在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和解结案,成为夷陵区患者在宜昌市医调委成功调处第一案。
2011年2月23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宋志武、周远新二位律师代理其诉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代理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11年3月16日以李某某名义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被拒。从2011年3月17日至6月8日经过代理律师多方请教医疗专家和所内讨论集思广议,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院方同意到刚成立的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11年6月9日,医患双方同时到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当天受理,当天调解达成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某某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院方在七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后,医患之间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2011年6月9日,院方于当天下午将应付资金全部补偿到位,协议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避免了医闹和诉累,医患双方均感满意。
本案成功代理结案充分体现了本所的办所理念:即“经济发展的服务者,群众权益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的促进者。”(周远新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