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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夷陵
法惠夷陵|业主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合理限制?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1/12/1
 

编者按

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居住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小区治理水平直接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关系居民幸福指数。如何破解小区治理重点、难点、堵点,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提升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龙禧律师多年来高举“法惠夷陵”大旗探索法律公益可行途径,提供了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意义龙禧做法,为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与小区治理相结合,推出“法惠夷陵 典亮小区、调解有法”指导案例100问,针对社区常见纠纷和疑难问题,陆续推出经典案例100问,举一反三,更好的指导物业纠纷的调解。

第四问业主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合理限制

案情一:

原、被告均系某小区业主且为楼上楼下相邻居住,被告系某信鸽协会会员。2019年8月,被告开始在室内搭建鸽舍、饲养信鸽。2020年底,原告入住该小区,因被告饲养的信鸽经常发出叫声、产生异味,原告以被告饲养鸽子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要求解决未果,故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虽有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但被告居住于居民生活小区内,该小区内居民居住密度较大,空气流通相对于空旷场地受到一定限制,被告行使权利应当更加注意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害,在影响相邻方的正常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时,就应当对其权利做出一定限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除鸽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不可能将其居室内饲养的鸽子立即移出,应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间(以60天为宜)。


案情二:

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进行房屋装修时,将北卧室与主卧卫生间之间的隔墙(非承重墙)拆除,在原隔墙东部,即向主卧卫生间方向平移45厘米处另砌一道隔墙,扩大北卧室使用面积,并将原应安装在主卧卫生间内的盥洗台盆拆除,另在衣帽间布设给水、排水管道,在衣帽间内安装盥洗台盆。在被告对房屋装饰、装修初期,原告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被告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被告予以拒绝,并继续装饰、装修施工,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可以自行设计房屋的各项功能,按照其意愿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其行使上述权利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被告未经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将北卧室与主卧室卫生间之间隔墙拆除,另砌隔墙,确有不妥,但该隔墙并非承重墙体,并且未对下层房屋卧室的使用造成危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将北卧室与卫生间隔墙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衣帽间布设给水、排水管道、安装盥洗台盆,不仅对楼下房屋的使用造成潜在的危险,而且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对行为人实施的合法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的妨害,并非由权利人仅凭主观意愿来判断,一般应由社会观念所决定,以社会公众理解与容忍为限。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衣帽间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及盥洗台盆拆除,恢复衣帽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龙禧律师观点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业主对其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并且在权利享有的过程中,可以自由的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在权利社会化的背景下,业主行使所有权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以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业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使用作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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