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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禧论坛
龙禧论坛|“阴阳合同”难断“阴阳”,“无偿转让”是否“无偿”?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1/8/31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1日,光明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因疾病突然离世,李文秀系陈光明的妻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陈光明公司40%的股权。因陈光明突然离世,债权人闻讯到公司上门逼债,公司欠付员工工资停产,公司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光明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但截至2017年6月,光明公司对外欠款总额为1753万元。2017年10月,光明公司出现因无力清偿他人债权导致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和营业执照、公章被他人控制的情形。

因在陈光明生前,光明公司之前一直由陈光明和杨素、李世明、鲍文成其他三名高管管理,李文秀并没有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李文秀见此情形,不愿意再继续承担光明公司的经营风险,遂与杨素、李世明、鲍文成商议,李文秀将其持有光明公司22%的股份以200万元的对价有偿转让给其小叔子陈广义,其余18%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杨素、李世明、鲍文成三名高管,各占6%,李文秀自己则退出股东身份,既不再承担公司债务,也不再享受股东权利,以避免受到公司债务的侵扰,而光明公司的相关纠纷则均由陈广义、杨素、李世明、鲍文成负责处理和承担。在此之后,陈广义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给李文秀指定的光明公司账户,作为李文秀出借给光明公司的借款,按照年利率10%收取利息,光明公司为李文秀出具了借条收据。

2018年1月24日,光明公司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为配合工商登记,李文秀和杨素、李世明、鲍文成等人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备案登记,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系按照光明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和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计算填写的股权转让价款,表述为杨素、李世明、鲍文成各自受让李文秀6%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42万元。2020年,公司经营状况转好,李文秀向法院起诉,要求杨素、李世明、鲍文成按照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各自向李文秀支付股权转让款42万元。杨素、李世明、鲍文成抗辩称,其取得该6%的股权应当无偿取得,没有向李文秀另外支付股权转让款42万元的义务

02

律师观点:

一、阴阳合同不一致,以哪一份合同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对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并没有完全的统一,尤其对于“阴合同”,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以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金额差异、交易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因素来综合进行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2018年1月24日,为配合光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李文秀和杨素、李世明、鲍文成等人按照登记部门提供的模板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各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文秀要求杨素、李世明、鲍文成按照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无偿转让”是否真是“无偿”?
李文秀因其丈夫陈光明突然离世,为避免公司事务连累自身,决定将股份无偿转让给光明公司高管杨素、李世明、鲍文成等人,由杨素、李世明、鲍文成等人接手解决公司困局,李文秀今后对公司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虽然名义上杨素、李世明、鲍文成是无偿获得该股权,但实质上,李文秀通过该转让行为,将股东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转嫁,规避了风险,而杨素、李世明、鲍文成虽然未支付现金对价,但实则是以代原股东李文秀承担公司债务、被债权人侵扰的风险以及继续对公司坚守和投入为对价获得该股份。因此,尽管该股权转让名为无偿,实则是有偿,该“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公平合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公司名称、姓名均系化名,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用于学术交流探讨!

郭利华律师

中共党员,2004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任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宜昌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和执业调处工作委员会委员。10余年企业高管从业经历为其律师执业提供了多层级的人脉资源和多角度的综合视野。自2014年执业以来,负责律所管理和运营,多次获得律所“杰出贡献奖”。其他专业技能:证券从业资格、社会工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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