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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禧论坛
龙禧论坛|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主要答辩方向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1/6/7
 

随着社会经济、法治环境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不断加大,法院几乎形成了判决支持原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请为原则,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为例外。总体来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设定和流程设计履行主动审查义务或者举证证明未违反注意义务,但百密也有一疏,如确实遇到一些非正常情况的碰瓷或者索赔,也不要慌张,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对方的不合理诉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若企业确实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起诉,可尽量从以下八个方面收集和整理证据进行答辩,不要轻易被对方威胁。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抗辩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一般侵权行为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营业利润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罗定市林产化工厂、刘显驰与株洲选矿药剂厂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1号)。  

裁判要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方法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方式具有相对确定性,往往为当事人乐意选择,也为各地人民法院普遍适用。目的在于制裁侵权人,使之不能靠侵权而生存

2、原告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华基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000元并赔礼道歉等,法院在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后,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一审/ 北京地斯克图片有限公司诉上海绿地集团(昆山)置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及《东方人物(二)》系列光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原告地斯克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华基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地斯克公司的许可,现被告华基公司虽能证明其所购系正版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原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且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已经超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合理使用的范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绿地公司作为广告主,对广告内容涉及的著作权应当尽到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被告华基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在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后,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字号与商标均属于识别性标记,但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经过合法注册产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经依法核准登记产生的企业名称权均为合法权利。判断保宁公司使用“保宁”作为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使用,是否侵犯滕王阁公司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是本案的关键。(人民法院报案例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1.20 / 二审 / 滕王阁公司诉保宁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已经尽到主动审查义务或者未违反注意义务

1、在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时,应从考量其是否违反事前主动注意义务和事后主动或被动注意义务来判断,并按照符合专利侵权诉讼规律、平衡各方利益的“通知—删除”规则来认定。出版案例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杨兴银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华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处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专利侵权纠纷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由网络商家自行上传,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应被看作为网络用户提供商品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独自销售商品或与网络商家合作经营商品并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为标准,区分其可能承担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的责任。在认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时,应从考量其是否违反事前主动注意义务和事后主动或被动注意义务来判断,并按照符合专利侵权诉讼规律、平衡各方利益的“通知—删除”规则来认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监控义务是法院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4年第7辑 总第115辑  引用0051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界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归根结底是看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服务者违反了注意义务,就应认定其具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看重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但不断发展创新的技术使得以往能够阻止网络服务提供者监控信息的方法不再实用。目前已达成共识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的信息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规定:“成员国不得规定网络服务商负有监视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的义务,和积极发现相关侵权事实的义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仅提供网络服务的,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第八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显然也是默示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监控义务。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主动监控网络活动,不能推定其具有过错;即使网络服务商主动采取监控措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本能够发现侵权内容,也不能因其确实没有发现侵权内容而认定其具有过错。

未作为非商标性使用,未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

将他人注册商标的实景图做非商标性使用,且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10.12.17 / 一审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要旨:商标是用于向相关公众传递市场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二是必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将运载火箭形象以发射实景形式出现既非商标性使用,亦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因此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8.25 / 一审/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具备美术作品应有的艺术高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16.12.12 / 一审/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图片水印非著作权法意义署名

其他案例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 汉美公司诉喜语公司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如受让人经转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一般情况下,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这是识别作者较为简便的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不能采用这个识别方法。本案中,虽然涉案图片上有“视觉中国”的水印,但涉案图片在中国青年网和视觉中国网站均有上传,且中国青年网上传时间还早于视觉中国网站,此外,两个网站均注明图片来源于华西都市报。可见,存在明显相反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作者并非汉美公司,而汉美公司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或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此,汉美公司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网站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形象为内容的游戏图片,且非全身像并且图像模糊,尺寸很小未实质展现美术作品的艺术表达和美感的,不构成侵权

出版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告对未经授权的动漫人物美术作品只是人物半身像或头像,并非全身像并且图像模糊,尺寸很小,未实质展现美术作品的艺术表达和美感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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