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视频新闻登上各大热搜。据当地通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本事件引起了网友们对是否有人应当承担相当责任的热议,本文仅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角度,简要分析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分析
本案能否追究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事件中的有两个当事人,分别是狗的主人和牵狗的女孩,现分别分析如下:
(一)狗的主人无罪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去分析,只有两个方面都符合犯罪的要求,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从客观上看,确实存在狗绊倒老人,致老人死亡的事实,并且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客观阻却事由,即客观事实构成了犯罪的客观条件。但其主观条件并不能满足。
首先,狗主人没有故意行为。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狗的主人把狗拴在门口,事先没有预料也不可能预料到这个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存在故意行为。
其次,狗主人没有过失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因为过于自信而仍然为之,造成危害后果;或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却因重大疏忽没有预见到,从而造成危害后果。显然,本案中狗的主人并不存在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由于狗的主人的主观条件并不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把狗拴在门口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
(二)牵狗的女孩无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案中,遛狗女孩仅12周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存在主观阻却事由,不符合主观条件,不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本案从刑事责任上看,应认定为一次意外事件,无人应为本案承担刑事责任。所谓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民事责任分析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本案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包括狗的主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及牵狗女孩监护人的责任。现分别分析如下:
(一)狗的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便狗主人没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牵狗女孩的监护人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牵狗女孩年仅12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不当行为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便监护人尽到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但如果牵狗女孩拥有个人财产,如获奖或获得遗产、赠与等,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优先从女孩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死者近亲属既可以向狗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向遛狗女孩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且狗的主人在赔偿后可向牵狗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牵狗女孩明显存在过错,但据网上资料显示,牵狗女孩自称是征得狗的主人母亲同意后牵狗的,如果情况属实,则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1250条,狗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遛狗女孩的监护人追偿。至于追偿比例,要看法院对两人的过错大小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