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惠夷陵大讲堂
法律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解释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2.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龙禧律师解读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使用。对于占用小区共有部分修建的车位、车库归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确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