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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疑难争议三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处理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0/3/31
 

按语:针对目前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为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11月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月下旬龙禧律师应宜昌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第一时间与全国民商法官共同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纪要培训班学习。2019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撰出版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为解决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解决路径和重要指引。龙禧律师结合学习和办案实务,在疫情结束后将针对上述前沿问题近期陆续推出系列宣讲分享司法实践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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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力,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91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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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实践中的争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此时,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一是认为转让合同无效,二是认为转让合同可以撤销,三是认为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四是认为转让合同有效,五是认为转让合同附法定生效条件。

 

3、最高院本次纪要统一裁判规则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除转让股东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外,一般情况下,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使没有履行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的义务,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合同也是有效的。转让股东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两者可以相互独立。

 

4、转让合同有效的意义,在于保护股东以外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显然不能够得到股权利益受损。如果合同的效力被否定,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只能通过缔约过失的责任机制获得救济。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则可以凭借违约为由追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有效下的违约责任,与合同不生效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无论在归责要件上,还是在追责力度上,都不可同日而语。违约责任可以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合同未能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则必须以缔约当事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违约责任不仅可以就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请求赔偿,而且还可以就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请求赔偿,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只能限于当事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因此龙禧律师建议。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和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在违约条款上责任约定上,应当加大对方股东因不能履行转让股权而造成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和计算方式要加大和明确,当然签订这类合同,如果能将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和公司今后承认其股东资格的文件作为附件,交易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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