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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的那些事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20/2/25
 

 

昨天,经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对大理市违法扣押征用途经大理的外省(市)防疫口罩问题立案调查结论公布,大理市违法扣押征用防疫口罩问题属实,情节恶劣,性质严重,严重干扰了全国防疫工作大局,严重破坏了防疫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云南防疫工作形象,充分暴露出大理市委、市政府在紧要关头,无视政治纪律,漠视国家法,本位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大理市委书记高志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市长杜淑敢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等8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处分。

 

敲黑板提示重点,漠视国家法律,违反法律规定,作为一级市级政府,书记、市长难道不知违法之后果?法制部门人员把关审查哪里去了?细看22日云南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 1-61号),明确引用了三部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云南省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程序是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顺丰物流公司大理分公司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同样,武汉市政府27日紧急征用部分高校学生宿舍作为隔离点,部分高校征用后学生物品遭乱丢,视频曝光后,舆论哗然然后是高校道歉。

龙禧律师认为,问题表面上是出现在法律的适用理解和操作中无可循,书记、市长、校长们都喊冤,实质上还是我们的一些行政首长没有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大理政府是行政决定行为违法,武汉部分高校是程序违法,行为不具有合理性,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也超出了必要性和适当性。

回过头,我们有必要了解普及,什么是征用?征用的条件是什么?征用的程序是怎样的?被征用的物权所有人的权利是什么?政府征用也叫行政征用,分为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其具备三个显著特点:一、行政征用一般具有有偿性,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二、行政征用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由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三、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用的除财产、实物还可能包括劳务

这次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所采取的征用属于紧急征用。政府紧急征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在特殊疫情时期地方制定的政府决定。

关于征收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作出临时征用决定,本次突发“新型肺炎"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显然以作为政府部门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名义作出征用决定是错误的;同,政府确有征用物资的权限,但应限于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权跨地区征用。该批口罩属于过境物质,不是本地区的物资,大理市政府无权征用。

关于征用程序,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应急征收、征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具体程序体现在地方法规中,但总体不应与其它法律规定相冲突,应符合合法、合理、必要、适当行政法治原则。

关于征用财产的处置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政府正常处置传染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使用征用物资设备的过程中,对相关工具设施、设备的造成损耗的,应给予被征用人相应的折旧或损耗补偿。同时,若相关人员在使用征用物资时故意超出正常使用的必要限度,而造成公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于人身损害的,则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说了这么多九九归一,上述两个事件的发生,归纳总结为,一是谁有权力作出征用决定,二是被征用的财产的范围,三是被征用程序的必要性、合理性,四是财产如何返还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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