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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禧动态|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与夷陵区检察院开展值班律师认罪认罚见证工作
发布: admin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9/5/5
 

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2019年2月夷陵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下达《关于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日夷陵区检察院与龙禧律师事务所决定联合开展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见证工作,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模式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规范,由区检察院在办公区域内设置值班律师办公室,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经费,有效保障值班律师实质履职,龙禧律师事务所选派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主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作为值班律师,每周四派驻在区检察院值班。认罪认罚制度设置值班律师旨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4月4日首次值班,龙禧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值班律师张友清通过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阅卷和询问宣讲,高质量完成了二起认罪认罚从宽见证工作。

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可以从宽处理。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其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简、从快处理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方面,对于被告人特别是被羁押的被告人,其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减少讼累,缩减审前羁押时间,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现象。

二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三是诉讼全程规范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规范权利告知程序,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强化律师参与和法律帮助,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

2、关于自愿性审查

《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公诉案件开庭程序一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知悉性审查。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确保其知悉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被告人自愿、稳定认罪认罚的前提基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告知;二是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咨询;三是人民法院开庭时告知。开展知悉性审查,除了当庭询问核实,也可审查相关诉讼文书,如诉讼权利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等等。

关于自愿性审查。审查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是否受到利诱、威胁或者强制,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防止无辜者被迫认罪、受到错误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这是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形式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方面。

关于事实基础审查。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的关键,是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方式。通过事实基础审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事实基础。缺乏事实基础的认罪认罚,可分为两类:一是缺乏定罪事实基础的认罪,如被告人被迫认罪、代人顶罪、冒名顶替等;二是缺乏量刑事实基础的认罚,如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严格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事实基础。

3、关于值班律师

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必备条件,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具备法律常识,对案件及认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后果难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更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值班律师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进一步扩大值班律师覆盖面,从认罪认罚案件扩大至所有刑事案件,并细化明确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

关于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从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此前试点把握看,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其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提供“辩护”,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意见》规定,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即时解答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就是告知、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等。二是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其选择适用程序提供建议,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三是提供实体性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检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等提出意见。

关于值班律师的权利。对于值班律师是否有权阅卷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未明确值班律师有权阅卷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根据值班律师履职内容和实际需要,对其权利作了灵活规定。一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罪名和从宽处罚建议等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其职责定位,也能满足履职需要。

关于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援助服务,拓宽了法律援助的渠道和形式。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应当指派辩护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符合应当指派辩护条件的,指派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当前律师资源有限、分布不平衡等现实条件下,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合理选择。考虑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基础上,可以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简单轻罪案件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复杂重罪案件可以指派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提供辩护服务,提升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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