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宋志武律师调解工作室接收了一起学生身体权纠纷案件,接收后立即成立以宋志武为调解员、李琼俐为调解员助理、郑建凤为书记员的团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专业、详细、客观的向学生家长及学校释法、讲法,并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约谈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于2019年3月28日调解成功,签订协议。
案件情况:
甲、乙、丙分别是X学校的初二年级学生,某天中午午餐时间,甲、乙、丙未到食堂就餐,在教室玩闹,导致甲方受伤,下午甲方回家后,身体非常疼痛,其家长才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经过鉴定为七级和九级伤残。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乙、丙作为初二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游戏时虽无加害对方之意思,但应当预见所玩游戏的危险性,而未加以防范,其二人行为直接造成甲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和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乙方和丙方责任大小无法确定,则应由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生中午在教室玩闹,老师没有及时予以训诫制止,并且下午上课后也没有及时发现甲方身体受伤,学校存在过错,未全面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案中乙、丙的父母作为乙、丙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学校和乙方家长、丙方家长一致同意由学校承担30%,乙方家长承担35%,丙方家长承担35%。
数据分析
通过龙禧大数据检索,在中国裁判网上获取了2010年1月--2019年4月共917篇裁判文书,针对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统计并根据年份作出年份分布图更能直观发现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