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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自动铲除所种罂粟为什么不能免刑责
发布: 不详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9/4
 
李某在自家住宅院内种有罂粟。2009年5月16日,李某外出时,公安机关发现了李某种植罂粟的违法事实,经过对现场拍照并进行清点,李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570株。

  公安干警走后不久,李某回家得知此事,遂将院内种植的所有罂粟铲除。当日下午,经公安机关传唤,李某交代了其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但李某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他应当被免除刑罚。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毋庸置疑,但其铲除罂粟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自动铲除”呢?

  一般来说,“自动铲除”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案发前的“自动铲除”。即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发现前自动铲除。对于这种完全是出于自发的,没有任何司法程序介入的自动铲除行为,属于主动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典型的“自动铲除”。

  第二,案发但行为人并不知晓司法程序介入情况下的“自动铲除”。即行为人在不知晓公安机关已发现其所种罂粟的情况下,主动将其所种植的罂粟铲除。

  从立法本意看,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目的是鼓励人们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消除毒源,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立法精神,“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关键在于“自动”,即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而自愿、主动铲除。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行为人种植罂粟的事实,但这种案发并没有让行为人知晓,更没有司法外力作用于行为人,也可认定为自动铲除。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自己意识到或通过其他途径认识到其行为可能违法而主动将罂粟铲除,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动铲除”。

  第三,行为人知晓案发,但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前的“自动铲除”,即本案中的情况。

  对于此种情形,行为人无论通过别人提醒还是自己打听,只要知道公安机关已发现了其所种植的罂粟,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知晓案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动将罂粟铲除,主要出于害怕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此时公安机关的行为已经作用于行为人,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力,行为人主动铲除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消除毒源而作出的,所以不应该属于刑法规定的“自动铲除”,但基于行为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此种“自动铲除”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的“自动铲除”。即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种植罂粟后,通过口头或书面等使行为人知晓的形式通知行为人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谈话。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职权的行为,此时行为人根据基本常识判断应当知道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动将其所种植的罂粟铲除的行为,完全是出于逃避法律惩罚心理作用下被迫作出的,积极主动性较弱,属于典型的畏罪表现,不应该属于刑法规定的“自动铲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回到家中获悉公安机关已对其所种植的罂粟拍照后主动将所有罂粟铲除,即行为人知晓案发而在被传唤之前的“自动铲除”,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动铲除”,不能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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