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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选择”很重要
发布: 稿件来源: 陕西工人报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量也在逐年攀升。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是很多受害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索赔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下面这些“选择”很重要。
  选择一:受诉法院
  案例:去年2月5日,安徽某市的赵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外地大货车撞倒受伤致残。交警部门查明,该大货车系上海某公司所有,司机系该公司员工,并最终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准备起诉索赔,但不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律师告诉他上海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远高于安徽标准,并建议他到上海起诉。赵某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到上海起诉索赔,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后来一算账,其获得残疾赔偿金数额比在安徽起诉应获得的数额多了接近一倍。
  说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统计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来确定的,而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所以每个地区的统计出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有高有低,计算出来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受害人选择统计数据高的法院起诉,便能获得更高的赔偿。
  选择二:赔偿标准
  案例:2013年春节,在老家河南陪父母过节的广东籍林某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地司机何某驾驶大货车闯红灯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林某撞伤。林某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林某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律师了解到林某系广东人后,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请求按照广东省的人均可配收入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这一请求,林某最终获的残疾赔偿金数额比河南当地人多了3万余元。
  说法:一般来说,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来确定的,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区的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那么法律也允许受害人按照其住所地的标准来主张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本案中,林某只要证明自己是广东户口,便可以享受广东的赔偿标准了。
  选择三:法律关系
  案例:2014年6月15日,王某乘坐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农用车相撞,事故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期间,王某的亲属了解到肇事的农用车无牌无证,更没有买保险,驾驶员也已经被刑事拘留,赔偿能力十分有限,而出租车驾驶员丁某家境殷实。王某的亲属遂找到丁某要求赔偿,可丁某却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没责任,且也受了重伤,故不同意赔偿。双方闹到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丁某赔偿王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说法:本案中涉及到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首先是王某乘坐丁某的出租车,双方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丁某有义务将王某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否则便构成违约;其次,农用车驾驶员的行为对王某构成侵权。车祸发生后,对于车内乘客王某来说,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是违约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起诉,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受害人可以综合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诉讼的便捷度等因素来考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法律关系起诉。    (张紫娟练惜)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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