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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浅谈春节习俗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来源:《开明》2011年第1期

 春节俗称“年节”,古代称为“元旦”,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春节有许多民间习俗,但其主题是共同的,即辞旧迎新。在春节习俗中,有不少还牵涉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春节及春节放假就不仅具有民俗性,而且也具有法定性。有专家考证,过春节的习俗至少在汉代已经形成,此后春节及春节放假的法定性也随之形成。春节及春节放假的法定性,是指其在古代社会被朝廷所确认,在近现代社会由政府从制度上予以确认。如新中国使用世界上通用的公历纪元,我国政府把公历1月1日定为新年即元旦,把农历正月初一定为春节,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确定春节的法定假期为3天。尽管现在春节连续放假是7天,但作为春节法定假期国务院只规定3天(即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其他天数属于调休。

  在此,我就若干春节习俗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春节加班及加班工资问题

  春节放假既是民俗,也是法律所确定的。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并规定在春节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如由于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劳动者在春节时继续坚守在工作岗位,怎么办?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在春节加班,是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的。

  春节加班就要涉及加班工资。与春节加班工资有关的二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有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加班后,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发放加班工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必须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发放加班工资,且不能补休。因此,劳动者在春节加班,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工资的。二是有些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用“红包”作为加班工资,这也存在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发“红包”可以作为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而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压岁钱归属的法律问题

  压岁钱的习俗历史悠久。据说,压岁钱可以压住邪,因为“岁”与“祟”谐音,过年了,晚辈从长辈那里得到压岁钱后,就可以平安度过一岁。然而,近些年来,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逐渐超出了“避邪趋吉”的祈福象征意义。仅从压岁钱的数额来看,现在长辈给100元、200元是很普遍的,给600元、800元也是常有的,给1000元甚至更多的也时有出现。对于一个孩子来讲,一个春节下来,可能有几百元、上千元,甚至几千元、上万元的压岁钱。

  一般来讲,对于小额的压岁钱,孩子作为零化钱用了,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通常,孩子得到的压岁钱数额比较大的时候,父母会将孩子的压岁钱收起来,融合到家庭财产之中,作为家庭财产来进行。家长认为压岁钱是一种礼尚往来,从形式上看别人家大人给自家孩子压岁钱是一种无偿赠与,但实质上给压岁钱无非是相互之间的一种祝福形式,蕴含着家长之间财产交换。从法律上讲,能得压岁钱的孩子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民间有孩子满16岁后不给压岁钱之习俗),他们的行为是要由监护人监护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抚养人,当孩子取得数额大的压岁钱后,或孩子主动交给父母,或由父母向孩子收取,这是无可厚议的。

  然而,当父母将压岁钱以孩子名义存起来以后,尤其是存储的数额比较大时,压岁钱的归属会产生一些问题的,特别是当孩子长大成年后,或是孩子未成年而父母婚姻发生变化时,这个问题有时会引发纠纷。因此,对于这些钱的归属问题要有一个认识。我认为,当父母将孩子的压岁钱以孩子的名义存储起来后,压岁钱作为一种赠与行为,已排除了其他因素而得以完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是不得反悔的。鉴此,这些以孩子名义存储的压岁钱,应当归孩子所有。也就是说,一旦孩子长大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孩子有权自主处置这些钱;一旦父母发生离婚,若孩子尚未成年,父母也不能将这些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问题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有礼有节,节日里亲戚朋友之间送点礼,是一种态度,是一种情意和心愿的表达。春节是送礼最为典型的节日。春节前后,晚辈给长辈送礼、长辈给晚辈送礼、同辈之间送礼,亲戚朋友送礼,一般来说都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况且,春节里走亲访友,尤其是正月里第一次上门去,你手里拎的礼重礼轻、礼多礼少关系不大;但你如果“十枝茭白两支藕”(十枝茭白指十个手指,两枝藕指两条腿)空着手,则会被人看作不懂规矩、无礼节,即使主人家没想法,旁边人也会有想法的,这就是传统延续下来的民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有礼有节”有时会发生变味。春节是人们相互走访、联络感情的大好时机,往往也是“门好进、脸好看、礼好送”的大好时机,不少行贿者借此大肆向官员送礼,大展“公关”伎俩;官员们在春节里收“年礼”,觉得是礼尚往来,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于是春节成了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黄金期”。据某地检察机关5年立案查处的88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析,有近八成都曾在节日里受贿,其中春节尤为突出。

  春节收礼,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还是犯罪?这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就可以犯罪论处。至于5000元以下的,一般都以违纪处理。但5000元并非“生死线”。如果每次收2000元,连续收多次,只要证实涉嫌行贿受贿,同样可立案查处。当然,对于礼尚往来与受贿犯罪的界定,是要结合诸方面情况来予以判断。首先,要判断送礼者与受礼者之间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制约和利益需求关系,包括上下级关系或者相互合作关系。其次,要看受贿者是否明了“礼”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获刑的受贿官员都对送礼者为什么要馈赠节日“礼物”,心知肚明。在此基础上,还要看行、受贿双方的经济往来是否超出了基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礼尚往来范畴,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比方说,有人一次性送某官员孩子2万元压岁钱,而他俩之间仅只有上下级关系,这就明显不符常理,不是礼尚往来,而是贿赂。

  

  迎新年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在鞭炮声中辞旧迎新,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过年习俗。然而,春节的烟花爆竹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烦恼,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引起各界关注。多年前,我国许多城市曾经尝试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后来都从“禁放”转到了“限放”。这从某种意义上讲,说明了对过年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民俗,我们应当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程度上予以尊重;也说明了采取一刀切的绝对“禁放”的政府规定,在现实中也难以有效实施。

  虽然民俗是难以强禁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包括火灾、伤人、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相关报道,几乎所有的由于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火灾、伤人事故主要是由于燃放者违章、违法操作所造成的,也有涉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问题。从法理上讲,我们不能由于某一部分人群的过失或者过错,进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群所享有的权利。然而,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防范火灾又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的问题。

  如何在尊重春节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民俗的同时,又能有效防范火灾和伤人及环境污染,这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我想,我们是不是可以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群众普遍乐于接受的辞旧迎新喜庆方式的同时,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标准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着手,禁止或限制生产威力大的烟花爆竹,杜绝劣质烟花爆竹的生产和流通,在源头上减少和降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完善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时间及燃放行为的管理措施,在燃放环节做到规范有序;依法严肃查处生产者、销售者和燃放者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失职、渎职行为,从各个方面多管齐下,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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