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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问题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精解:

   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中,将自己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方当事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财产的当事人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的合同。赠与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即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当然,这里的“财产”是广义的,不以物的所有权为限,也不以赠与人已实际取得、支配的财产为限。

  (2)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只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而没有对方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对方只是接受而不支付任何代价。这种受赠人纯受益的行为决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在该合同中担任此角色。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该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却不对对方承担任何义务;即使在某些附负担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依约定负有某些义务,但这些义务也不是对方赠与财产的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直合同即可成立,而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必要。

  (6)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皆可。但是由于赠与合同的履行中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行为,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赠与合同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θ实践中,如何定性“买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透过现象看本质,可以发现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者有条件的:即购买更大价值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商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在赠品的价值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小编八一八:

 如果说什么事情最让人心痛,我想其中最怄气不过的就是赠与出现问题了,比如说为了救助命悬一线的病患而进行的爱心捐款,因病患伤势过重而去世,那么留下来的爱心捐款,到底他的家属是否有权占有剩余的赠款呢?这涉及的不仅仅是赠与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道德问题啦,这样的行为不仅寒了大众的心,连小编都看不下去了,好吗?所以赠与的话,最好还是将赠与的性质界定清楚,赠与的用途和赠与的对象等等都是很重要的。让爱心传递,需要严谨的态度哦!~~~(陈娟律师不务正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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