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10月小红与小黑相识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2007年10月,小红生育一子。2008年3月,感情破裂,分手。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解答:如果想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种是通过与对方的协商把孩子争取过来;
一种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即通过法院诉讼将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过来。
法律依据:
本案的实质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究竟属于哪一方,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应该属于母方,对此有特殊情况即如果父方条件好也可以由父方抚养,但必须经母方同意。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的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根据案例中的叙述,小红的孩子还不满1周岁,应该属于哺乳期的婴儿,办案中母方不同意孩子归父方抚养,所以孩子只能归母方抚养。
因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此事,所以只能请求诉讼解决。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小编提示:随着同居现象的日趋增多,非婚生子女权益日益成为社会突出问题,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保证非婚生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正确判定抚养权归属,对此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一般考虑孩子抚养权要注意的情况:1、经济状况;2、双方文化水平的高低;3、双方将来的环境对子女的影响;4、子女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
另外,小编还是觉得子女是最无辜的啦,所以在考虑婚姻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的说,没有考虑清楚就同居,同居就算了,还有子女,这样的真的好吗?原谅小编的孤陋寡闻,,,,借此告诫当今单纯的小女人们。(陈娟律师专题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