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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补交1.4万元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稿件来源: 天津工人报
     【案例简介】2006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我市一家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费收取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5元),以及为期10年的服务期限。2006年5月,蒋某向该开发商购买了一套12层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交纳了物业费。2010年1月,蒋某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过高,遂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提出按国家指导价补交。2014年1月,物业管理公司因多次催交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物业合同》的约定,要求蒋某向其补交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44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向物业公司补交物业费14400元。
     【律师评析】击水律师事务所曹佳君律师认为,普通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费和高层住宅小区服务费是不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管理或服务。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还包括机电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工作。《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仅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作了上限的规定,对其他费用的收取并未作具体限制,双方另行协商,只是在《物业合同》中予以明确即可。本案中,蒋某所居住的小区是高层,肯定有机电设施设备,需要日常的维护和修缮,所以物业费肯定要比普通住宅小区费用要高。本案物业公司要求其补交14400元物业费,应当是两部分费用的总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共分为四级,执行的指导价格分别为1.2元、0.9元、0.7元和0.5元,协商确定时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物业公司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虽然看似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等级,但并未超标。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不存在过错,蒋某不应当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来判断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高与低。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在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业主对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公司的服务或收费标准不满意,不要直接以拒交物业费这种简单的方式来对抗,结果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还被告上法庭。律师建议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选择业主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在收集充分证据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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