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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也能构成犯罪吗?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2009年春节后,江苏省镇江新区居民陈光(化名)接到承接一绿化工程项目的老板朱某的电话,要求其帮忙联系一些土方。几天后,陈光、徐英华(化名)来到当地某村村委会,提出想在该村地界上的某处围墙外取土。几番讨价还价后,村支书李某同意1立方米土付费1元,并签下合同,约定由陈光、徐英华在指定的东西宽100余米,南北长200余米的区域挖土,土方总量65000立方米。

  4月7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有大型挖掘机正在取土,由于此区域土壤系矿产资源,当即上前调查,发现陈光没有依据《江苏省采矿审批管理办法》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镇江市《临时用地证》,当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躲避执法,继续牟利,次日,徐英华与该村委会签订落款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的虚假复垦协议,企图以此名义继续挖土,直至200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鉴定,陈光、徐英华非法开采的土壤,属于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类别中的水泥配料用黏土,也可作为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类别中的砖用黏土。这一结论表明,两人采挖的土壤属于国家矿产资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光、徐英华两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挖土,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又拒不停止开采,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破坏了矿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该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检察机关对陈光、徐英华提起公诉。7月16日,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徐英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由于土壤中所含成分不同,表面上并无区别的土壤可能是各种各样的矿产,而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其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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