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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邮”不赔,这次真的是国际惯例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邮政法。其中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平常邮件(以下简称“平邮”)损失不赔,再次引起公众的广泛非议,不少人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甚至有人指责邮政法是在为某个行业牟利。果真如此吗?如果你认真了解一下邮政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的普遍做法,或许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平邮”不赔,这次真的是国际惯例!
我国已经加入的《万国邮政公约》在“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这不仅意味着“平邮不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邮政惯例,而且也为各国邮政法的制定提供了公认依据和基础规范。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都认可了“平邮不赔”这一国际惯例,不仅如此,对列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邮件损失赔偿,也都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方法。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主要取决于邮政业务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从业务种类看,一国的邮政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及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其中,邮政普遍服务具有非盈利性质,在国家政治、经济和公民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被世界各国都称为“国脉”,因此各国通过邮政法重点保障的是邮政普遍服务,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规定了不同于其他服务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根据万国邮联的资料,约有113个国家已经确定了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有49%的国家在其国内的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世界发达国家的邮政法,无不把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新修订的邮政法就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要求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提供持续的邮政服务。这意味着邮政企业承担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强制义务,第一无权拒绝服务,第二无权要求完全对价服务,因此邮政企业就在有权获得国家补贴的同时,从法律上获得了对客户的免责权和限额赔偿权。
许多人在质疑“平邮不赔”规定时,都搬出民法上的契约理论来论证邮政企业的违约责任,这完全是对邮政服务存在误解的结果。表面上看,邮政企业的全部服务都具有普通契约的特点,似乎应当无条件地适用民法上的违约赔偿责任。而深入分析起来,邮政法主要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的一部特别法,邮政服务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更多地体现了邮政企业对国家和公众的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对价有偿的服务关系。据测算,在西藏那曲地区的农牧民投递一封信,1998年10月的成本就达45.89元,而邮政企业却只能收取0.8元的邮资,但它并没有拒绝服务的权利。
显然,“平邮”不赔是对邮政企业的一种国家扶持和特殊保护,体现了邮政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权利义务的平等。另外,平邮不赔恐怕也与平邮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也有密切关系,因为这样邮政企业和寄件人都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平邮是否有损失,否则只会徒增讼累。
还有一点必须注意,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表明法律对两类不同性质的邮政服务业务是区别对待的,公众理解时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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