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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
两会积极推广证券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1
 

    在两会召开之际,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共同举办“证券市场重大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是想表示我们对全球性金融海啸情形下,我国证券市场的走向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对策的深切关注和积极参与。

    仲裁与证券行业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都需要积累信誉、讲求效率,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很高的国际化水平。金融危机势必造成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进一步促进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在金融证券领域的推广,为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与修改,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三次重要调整,我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和管理模式也有着今非昔比的差异。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至今尚未能建立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的“具体办法”。因此,尽快修改并出台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重新界定企业债券主管部门的职能、细化各主管部门的业务分工与合作机制,体现企业债券管理的新理念,建立统一的企业债券管理规则,是规范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


  现行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制约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发行与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不同债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现有体制下,不同市场,适用不同的发行审批、核准规范。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可选择的债项融资品种包括交易所公司债、银行间中期票据和企业债,但是,三大品种的审批部门和标准不一。不仅增加了债券市场的管理和融资成本,也不利于建立起公平、有序的统一债券市场。


  为实现建立高效率、责任明确的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应尽快出台一部由国务院制订的《金融监管条例》或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条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引下,探索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快对1993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进行适时修改和更新,完善企业债券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非常重要。

    面对目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样的严峻局面,人民法院不是要“无所作为”,而是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针对人民法院面临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切实的司法应对措施。所谓为大局服务,最主要是为“三保”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是保经济8%的增长速度。


  2009年我们国家总体的经济任务,就是应对金融危机,以保持我们国家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主线。法院系统就是要为这个首要任务服务,牢牢把握这个大局。


  前些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的数量基本在500万至550万件之间。而从2008年2月到2009年2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20%。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增长明显。由于经济下滑,企业借款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案件去年增长了30%。


  一些企业签署了买卖协议,由于受到金融危机,选择违约也不履行买卖合同,于是发生了大量纠纷。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纠纷增多,从而带来房地产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增加。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则同比上升了9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及时制订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政策指导意见。比如说最高法院制订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就是直接针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另外,最高法院在相关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和研讨会上也认真研究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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