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问:我通过参加法院司法竞拍,花了160万元拍得了一间约200平米的商铺,本来以为很划算,结果办理过户才发现,拍卖公告和细则中写明为现状拍卖,如果办理过户,被执行人还应补交120万元税费,但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能力交税,导致我所拍得的商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如果我不过户,就按现状持有该商铺,存在风险么?
郭律师解答:通过法院竞拍所得的不动产,只要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法院的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然具有对抗效力,但是,未将不动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会影响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行使,例如办理抵押贷款、交易转让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郭律师解答:通过法院竞拍所得的不动产,只要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法院的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然具有对抗效力,但是,未将不动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会影响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行使,例如办理抵押贷款、交易转让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