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问我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比如将钱出借给了他人,出具的借条上并未明确还款时间,是不是过了两年没有要就要不回来了。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了3年;
其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未明确还款时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所以,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是无须担心诉讼时效的,但一旦双方明确了还款时间,就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了。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具有双重含义,即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知道”指实际知道,“应当知道”则是按照一定的客观常理推断而来。
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必须具备两种情形:
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为何人。
那么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经过3年是不是就过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另外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制度,比如可以基于权利人提出主张、提起诉讼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只要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中发生以上三类行为,诉讼时效就从头开始计算。
说得形象一点儿就是,别人欠我钱,我只要每3年内至少要一次,诉讼时效在20年内就不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