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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规经营的网店如何被职业打假人所征服的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30
 

      真人真事!

     刘强东说,如果他发现公司内部有人贪污10万元,他宁可花1000万元的代价,也要把这个人绳之以法。我的一个大学同窗好友就是坚持这种理念的人!

     我朋友的公司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理念,经过多年发展,年销售金额数亿元,员工四百多人。但令他伤心的是,最近他的公司被一批职业打假人盯上了,老是恶意投诉,公司隔三差五就被工商、税务等部门约谈去解决投诉问题。虽然公司守法经营,但百密总有一疏,再强壮的雄狮也经不起狼群的撕咬,即便是他这样坚持原则的人,最近,他也说,他已有意和职业打假人和解了,决定不再硬扛了,太累了。

20166月,某职业打假人以产品包装信息不全为由,威胁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朋友公司赔偿5000元人民币。随后工商局电话通知,有人投诉公司包装上未有打印生产地,由于朋友公司不是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只是代理销售商,在做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后,工商局最后要求公司出具包装标识整改保证书即可,无需赔偿。

在朋友公司拒绝了打假人私了的要求后,20169月底,公司再次接到工商局通知,有人投诉产品成分与详情页不符,在公司再次向工商局作出书面合理解释说明后,工商局对公司作出不处罚决定。职业打假人两次投诉未果,遂将工商局进行投诉举报,最终工商局迫于压力对朋友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朋友说,他宁愿接受工商机关单位任何处罚,也不会答应职业打假人的任何非法无理要求。

    因未捞到任何好处,职业打假人调转枪头,改换部门再投诉,以未提供发票为由,向当地税务局举报公司漏税。之后,税务部门电话通知公司,有人以产品没有附带发票为由举报公司漏税,要求提交解释说明。朋友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销售零售业务,对每一笔交易均有财务电子记账并自动及时纳税,不存在任何偷税漏税的现象,税务部门查证后对公司的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

    20169月,职业打假人再次以发票抬头非本人真实姓名为由向税务部门投诉。因打假人购买商品时就隐瞒真实姓名,公司接到投诉后向税务局求助,在获得投诉人真实姓名后于2016914-21日为打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邮寄给打假人。

20169月至11月初,职业打假人又以发票项目不全,没有填写规格和数量为由,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由于之前已经开具了五张个人抬头发票过去,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把原来的发票追回作废,才能重新开具。朋友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致电打假人,希望将发票以邮费到付的方式寄回才能将重新开具发票邮寄给他。但打假人始终拒绝退回发票,要求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外省取发票,意在刁难,迫使公司就范,并威胁其将购买更多产品,继续投诉,宣称其很有能力,在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都很有影响力。朋友公司在咨询过税务局的建议之后,对之前的发票做登记遗失,并重新开具发票邮寄给了打假人。继续坚持对职业打假人的强硬态度,拒绝其非法要求。

此后,职业打假人继续向税务局举报朋友公司漏税。2016108日,朋友公司收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告知书,在积极配合税务工作人员对公司历史账务进行查询和核对后,税务机关查证,朋友的公司无税务问题。随后,公司工作人员配合税务稽查所工作人员多次和打假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同时也多次将我司邮寄发票的物流单号进行留言给客户。在电话沟通的过程中,职业打假人变本加厉的将原来要求赔偿5500元提高到了1万元的高额赔偿。

     2017124号,朋友安排工作人员希望能好好和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不要老是这样无休止的恶意投诉,在电话沟通的过程里,打假人要求最少以5万元进行私了,然后才会与我司和解。因为打假人的无理要求,所以朋友就没有职业打假人达成和解。

201723,朋友安排人再次与职业打假人短信沟通,希望能以3000元和解此事,请求打假人停止恶意举报、诽谤公司名誉、骚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但此时打假人居然提出100万元的巨额赔偿。

由于打假人的持续投诉,增加了工商局的工作量,20173月底,朋友接到工商局电话告知,建议双方和解。201747日,朋友本着解决事情的态度,与职业打假人进行电话沟通,希望以5万元人民币结束此事。但职业打假人以为朋友怕了,不仅拒绝了5万元人民币的高额私了费用,还坚持100万元人民币的无理要求。

我这个朋友,和我一样,也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科班出身,做生意一向坚持原则,否则也不会经得住工商、税务的这么多轮检查和折腾,换做别人,恐怕早在第一轮就被职业打假人分食了。

朋友的公司为了应对这些职业打假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曾经就这些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向公安机关写过控告信,但公安机关认为,职业打假人只是维权过度,并不构成敲诈勒索,所以不予立案。

对于朋友公司遭遇,我觉得,其实症结并不在于职业打假人,而是在于当地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认识错误。这些职业打假人正是抓住了政府职能部门疲于应付考核的心理,以疲劳战的方式迫使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心地帮助他们达成其勒索的目的,不得不成为他们的帮凶。

首先,虽然最高院有判例,知假买假依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职业打假人以公司产品或者广告发布存在瑕疵为由,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而不能以举报商家存在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封口费”,付费即撤销投诉,不付费就持续举报。这已超出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度维权的范畴。对于此类行为,不给予打击,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其次,对于工商、税务部门害怕考核,有案必查,为避免行政诉累,要求商家和解的问题,是政府考核机制出了问题,当地政法委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仔细研究,科学调整对某些职能部门的考核机制。如果不改变这一考核机制,工商、税务等部门遇到此类无理投诉也要花精力解决,一旦领导个人害怕行政诉讼,工作人员就会为帮助领导减少麻烦,给商家施压,势必成为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的帮凶,对市场经济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如果当地政法委不能牵头或者工商部门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倒建议,既然连朋友这么遵纪守法、正规经营的公司都可以被逼到这种境地,那不妨在他公司所在地发起一个消费者找茬的有奖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都参照这些职业打假人的方式,专门针对当地工商局范围内的公司开展找茬,发动人民群众向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大量举报其他公司鸡毛蒜皮的违规行为,让这些职能部门无暇应付,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理睬,就继续采用职业打假人的模式持续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当一大批类似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如潮水般涌向当地工商局之后,造成此类投诉案件的管道堵塞,在他们发现对职业打假一味放任的恶果之后,自然会对此种恶意投诉进行研究了,也许以后对此类投诉就懒得理睬了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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