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家住湖南某县,与王某(家住四川某县)于2008年在湖南某县结婚并居住李某家中,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王某离家出走,现两人已分居多年,李某欲与王某离婚,但王某拒不同意,李某想诉讼离婚。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若采取诉讼离婚,面临的第一关就是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利于李某进行诉讼。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我国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帮助他选择一个的诉讼地点。
一、管辖权确立的原则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对于民事案件在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时,应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的原则出发。
(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要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民事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制度,制度的设计及司法运作都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该原则要求的方便当事人一般是方便被告,所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成了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三)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在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下,确定管辖时还应当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离婚案件管辖权
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诉分析,李某在法院选择上就有了不同的方案:
1、李某可直接到王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2、李某若想到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则需在王某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一年以上未居住证明(不好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