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邯郸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该单位仅捐款2000元。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实际上,很多人特别是企业家都是冲着慈善才去参加拍卖的,这次活动究竟拍卖了多少钱,我们无法得知,这家主办单位显然是利用了人们的爱心,将学校里的学生也当成了道具,目的就是让参与者掏钱买字画,然后坐收渔利。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在拍卖会上,该单位公开将20万元的支票模型交付给学校,作出捐款的意思表示,受捐赠方接受捐赠,双方的赠与合同就意味着成立并生效,未经被捐赠人同意是不能撤销的。(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民政部出台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通过以上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捐赠企业没有按期履行赠与协议的话,作为受赠人显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这些不讲诚信的企业的相关违约责任。之所以经常有企业公然利用假捐赠进行宣传炒作、骗取荣誉,制造企业实力雄厚、热心于公益的假象,关键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无良企业根本不用担心会因此受到处罚。即使媒体曝光,有关部门追查,也会继续赖账。毕竟真正到法院打官司,要求企业兑现捐赠承诺的人并不多,且多为慈善机构。个人受助者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面子,不好意思通过法院催捐。况且他们家里的困难已经够多的了,别说请不起律师,也没有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
要防止假捐赠行为破坏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理应采取措施,协助受助者追究假捐赠者责任,支持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捐赠者履行捐赠承诺,并赔偿因捐赠不兑现造成的各种损失。这样的公益诉讼越多,假捐赠才会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