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最近接到了多个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咨询,在生活中,会有很多人碍于情面、关系等问题,为朋友提供担保,这时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因此,龙禧律师提醒各位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面临的重大风险。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三、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除上述这些常见的问题外,《担保法》中还涉及混合担保、保证期间、担保债务转移、担保物权竞合等复杂问题,小编也是研究了很久,法律知识浩如烟海,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最好咨询一下律师,避免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