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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北京地铁事件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发布: 龙禧   来源: www.hblxls.com   时间:2018/8/22
 

         3月4日晚间,一则北京地铁车厢内男子狂骂两个女孩并抢夺手机、推女孩下车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开。网友评论大致分为以下两类:指责黑衣男子太过嚣张的;对“地铁扫码”群体表示厌烦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在考虑法律问题,本文将选取几大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1.男子在车门即将关闭时将女子推出车厢,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层次。若故意伤害的程度在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从视频中,无法得知女生伤害结果。

2.男子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是否违法?我们碰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则构成犯罪。结合本案来说,男子辱骂行为,达不到严重违法的程度。如遭遇类似事件,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置。 

3.该男子抢手机是否构成抢劫/抢夺罪?
律师意见:不构成抢劫/抢夺罪。因为抢劫/抢夺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视频中该男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了泄愤将手机扔了,如果男子毁坏女生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价值符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4.若地铁乘客通过武力制服男子,不慎将其打伤,属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律师意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本视频中该男子的行为暂达不到《刑法》上犯罪行为的着手实施,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若乘客武力制止,不属于正当防卫。若造成该男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行为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

 

5.薛之谦转发视频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

律师意见:未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首先,地铁属于公众场合,公众场合中发生不良影响事件,视频中的当事人对该事情的发生经过已无隐私可言;其次,侵犯肖像权必须满足以营利为目使用他人肖像的条件,而薛之谦并不满足该条件。故其转发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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