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期间,天津经营打气球摆摊小贩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但此时她已被羁押了106天。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在美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被捕,在次日缴纳5000美元保释金后被保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照该规定,赵春华的情形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也对此予以了确认“赵春华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对其适用缓刑”。既然对赵春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此前却坚持不批准赵春华的取保候审呢?事实上,为赵春华担任一审辩护的是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是一家主要承办中高院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律所,在津京冀地区享有盛誉,而二审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不仅在全国办理过多起著名刑事案件,而且还是一名网络大咖,但这些“牛律师”对取保候审都只能望洋兴叹。可见,在我国办理取保候审有多难,虽然许多轻型经济犯罪嫌疑人都符合条件,但实际上都很难获得取保候审。
许多港产片都会有这么一幕:犯罪分子前脚刚进警署,律师后脚便紧跟进来,向警署提供人保或保证金,办案警察虽然心不甘、情不愿,奈何人家能通过社会关系找到相应的保证人或能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只能在那里瞪眼睛、吹胡子,任由人家西装革履,抽着雪笳,潇洒地离开。事实也是如此,在香港,除了叛国罪及谋杀罪不准保释之外,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保释,而且保释申请都会被批准,保释在外配合调查、接受庭审。有时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同时为上诉期间提出保释申请的,一审法院照批不误。这种极端情况,在香港被称为“保释等候上诉”。
毫无疑问,在香港,允许保释是原则,不许保释是例外。而中国大陆则并无此类原则,只是赋予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这与我国取保候审立法理念有关。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办案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不是对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笔者在网上收集了两个外地典型案例:1、小贩卢某某,男,三级残疾,因与城管拉扯被指控妨害公务罪被关至某区看守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2、职员潘某,男,因侵占所在单位五万多现金以职务侵占罪被关至某区看守所,属于自首、且全部退脏、下个月其妻子即将分娩。预审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均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均未获批准。而办案机关不批准的原因和答复则给人见字如面的感觉:卢某某认罪态度不好;经办警官说潘某案子再过两天就上到检察院了,示意直接到检察院再申请,等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则称潘某不是本地户籍,不予批准。从法理上看,任何人都无义务自证其罪,卢某某不认罪并不必然导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潘某,作为一个愿意自首、脏款全退而且还有一个待分娩的妻子要照顾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应该也不会对社会再构成多大危害,照理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办案机关就是不批准,法律上也无申诉途径。

在当前的中国,逮捕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由于对取保候审的司法现状情况不了解,有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取保心切,到处托人找关系,花钱如流水,最后银行存款见底了,家里房子也变卖了,人还在里面。
那究竟花钱找关系申请取保候审靠谱不?对于这个问题,《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因此,如果遇到有律师向你打包票,承诺一定行,那他一定是在忽悠你,除非公安局是他家开的,你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