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宜昌发生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车辆在雨中受损,其损失由谁来赔偿,成为热点话题。对于车辆因暴雨而受损,由于各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其保险条款也不尽相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不同。龙禧律师针对三种情形的车辆涉水理赔情形予以分析:
一、雨水倒灌停车场导致车辆受损:若车主投了车辆损失险,则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维修款。当然消费者能否向停车场的管理者索赔,对于该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观点:
情形一:若停车场提供无偿的停车服务,观点一认为停车场未收取停车费,其行为是无偿行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保管责任、义务明显降低,若无重大过失,消费者无权要求管理者赔偿;观点二认为若消费者与停车场管理者之间形成其他合同关系,如酒店住宿,即使酒店提供无偿停车服务,但因其管理者与消费者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其停车属于延伸服务,若遭受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情形二:若停车场提供有偿的停车服务,观点一停车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有偿保管合同,若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告知义务,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且管理者无权以不可抗力来抗辩;观点二若管理者已尽到合理注意告知义务,则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二、车辆行驶过程中涉水熄火导致车辆受损:若车主仅投了车辆损失险,则保险公司仅赔偿除发动机以外的维修款,若车主投了涉水险(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予以相应赔偿。
三、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涉水熄火二次打火导致车辆受损:若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未将该情形规定为不予赔偿范围,则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若保险公司已将该情形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不予赔偿,但由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现行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若实际中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提请合同当事人注意,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